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工作,根据《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是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文科工作相关的决策建议;
(二)审议学校文科工作的改革发展规划与计划;
(三)审议学校文科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评审文科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评价文科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五)论证文科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
(六)调查、处理文科教师学术不端行为,解决相关学术纠纷;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机构
第四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五至十七人的单数,由各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担任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文科工作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六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校人文社会各学科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声望高,议事能力强;
(三)学风严谨,公道正派;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文科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信息;
(二)就学校文科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会议与活动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文科学术事务及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工作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九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换届须经公示,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健康状况、长期怠于履行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在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后,按本工作规程第四条 规定程序予以增补。
第十一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英国bet365日博。设秘书长一人,由英国bet365日博处长兼任。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
第十三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商定。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六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解决学术纠纷时,可以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学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接到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做出的所有决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备。校学术委员会有权更改或撤销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如需修订,应由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主任提议,经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社科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