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纵向)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执行的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等。项目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类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或项目合同(包括正式签署的项目协议以及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申报书、投标书、项目预算书、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研究方案等,以下简称“合同”)明确约定可开支间接费用的,其间接费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