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纵向)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执行的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等。项目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类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或项目合同(包括正式签署的项目协议以及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申报书、投标书、项目预算书、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研究方案等,以下简称“合同”)明确约定可开支间接费用的,其间接费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间接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管理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3%。

  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明确具体规定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填报预算。

  2.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预算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