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

南京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教社科〔2006〕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2-2022)》的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南京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基地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同时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对相关具体事宜作出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三条 基地为独立的开放性科研实体机构。

第四条 基地拥有独立的办公室用房、实验室和资料室用房,每个基地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校内文科科研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活动管理,促进我校文科科研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南字发〔2004〕77号)及《南京大学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管理条例(试行)》(南字发〔2007〕17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校文科科研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学校发文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由挂靠院系(单位)对其人员编制、实验与办公用房、经费、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已撤销的、已停止实际运行的以及已经学校批准变更名称的机构,挂靠院系(单位)需向社科处报备,并将原公章归还学校注销。

  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进行项目洽谈,应报挂靠院系(单位)同意。因科研活动需要,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必须经挂靠院系(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及社科处审批后,加盖学校相关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

  三、学校加强对科研机构所完成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科研机构负责人、挂靠院系(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南字发〔2003〕128号)的相关要求,在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认定、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转移等方面加强管理和保护。

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长期稳定地在若干领域进行重大的科学研究,学校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科研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南京大学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院系的研究所、跨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

  第四条 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科研机构,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又是人才培养的基地。科研机构应努力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社会展做贡献。

  第六条 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原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研究所,校级基地可成立研究中心,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应建立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驻所研究条例

  根据教育部教社政司[2000]2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一律由基地主任聘任,并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二、各重点研究基地聘任的研究人员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校内专职人员不得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均实行流动聘任制,即基地主任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进行聘任。

  四、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为: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5个月(其中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每年不得少于10个月),兼职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五、受聘的校外驻所研究人员应向我校提供其所在单位(院、系或所)、科研处(或社科处)、人事处3个单位联合开具的驻所研究证明,驻所研究证明应经其所在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签章并承诺应聘来我校从事驻所研究人员在我校驻所研究期间,原单位的工资作福利待遇不变。

  六、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根据驻所研究证明与课题组所有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社政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