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 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进化理论,尤其是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阶段论,逐渐进入我国,为我国文明与国家起源的探讨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不过,我国学者只是引介或者使用理论,对于理论本身鲜有批判和修正。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学说,来重新诠释塞维斯的四阶段论。
二、西方社会进化理论
20世纪上半叶,进化论已在英美人类学界衰落了。以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为首的特殊论者完全否认了19世纪的单线进化论。相反,他们提倡研究单个文化,认为它们都是独特的,拥有自己的历史。以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布朗和埃文思·普里查德为首的功能主义者同样回避了进化论,只关注单个社会。功能主义者也以不同的眼光来待社会结构。19世纪的英国进化论者泰勒认为社会是多种元素构成的集合体, 而功能主义者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马克思主义者看到的是社会矛盾和冲突,而功能主义者看到的是社会团结与和谐。但是特殊论者和功能主义者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做民族学调查,并且不断改进调查方法。正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工作和方法创新,优质的民族学资料在20世纪迅速增长,为以后的社会进化理论的复活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少数学者延续了进化论思想。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在研究欧洲史前史时,就以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为主线,论述了聚落形态、贸易、专业化和社会分化的变化。但是他没有讨论社会进化模式[4]。后来美国人类学家怀特打破了特殊论的理论藩篱,重新拾起了进化论,并将特殊论和进化论视为一个硬币的两面:“历史学关心的是单个事件,考虑其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而进化论关心的是事物和事件的类型,不考虑其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对于20世纪60年代进化论的复活,美国人类学家斯图亚特也功劳不小。作为博厄斯的学生,他是一个特殊论者,但是他承认跨文化规律。在南美洲,斯图亚特发现了从狩猎-采集游团走向早期农业村落,最后走向国家级社会的进化过程。
上述人类学理论的发展和民族学资料的积累为20世纪50~60年代的理论创新铺好了道路。紧随而来的是美国人类学家萨林斯和塞维斯,和怀特一样,他们区分了特殊进化(即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下的社会发展)和普遍进化(即人类社会共同经历的若干阶段)。正因为这个突破,塞维斯提出了“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阶段论。他借助于20世纪上半叶迅速增长的民族学资料,详细而准确地描绘了每个阶段的特征。不过他继承了功能主义者的和谐论。与强调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的马克思主义冲突论不同,和谐论强调团结和融合。塞维斯认为一个社会的构成成分越多,它就越需要维护这些成分的稳定,政治贵族因此出现以应对社会复杂化带来的挑战。这是人类学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既得到学术界的广泛接受,也受到不少批评。
其他学者提出了另外一些理论。美国人类学家弗莱德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学说,认为社会进化就是人们获得经济资源的差别。不过他的“平等-等级-阶级”阶段论不够准确。他的“平等社会”对应于塞维斯的“游团”,而“等级”和“阶级”压缩了“部落”、“酋邦”和“国家”。但是“游团”、“部落”、酋邦”和“国家”这四个术语,更好地体现了人类社会进化中的复杂性。其后美国人类学家约翰逊和厄尔提出“家庭-地方群体-区域政治体”三阶段论[9]。他们同样信奉和谐论,但抛弃了塞维斯的四阶段论,而采用社会政治组织的规模作标准。其“家庭”和“地方群体”阶段分别对应于塞维斯的“游团”和“部落”阶段,而“区域政治体”包含“酋邦”和“国家”两个阶段。但是这种将“酋邦”和“国家”叠加起来的做法不尽如人意,因为这淡化了二者之间的差别。因此我们选取塞维斯的四阶段论,因为它更为准确地描绘了社会发展过程。同时我们接受弗莱德的生产关系学说,以便修正塞维斯四阶段论的缺陷。
三、塞维斯四阶段论新解
我们接受他们的四阶段论,同时指出其缺陷,即否认冲突和强调个人的作用。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我们融入了生产关系和村落学说,全面分析各个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政治景观和村落形态,以便准确地认识各个阶段的特征;而且塞维斯引用的民族学材料严重不足,无法体现上述特征,为此我们又梳理了20世纪上半叶的西方民族学调查资料,做了补充。前面说到,功能主义人类学家关注单个社会,所以有关村落形态的调查资料相当丰富。但因为他们着重观察亲属关系和各级酋长,未关注生产关系和村落问题,所以停留在社会表象上,很少深入观察土地所有制和政治形态,有关的调查资料并不充足。基于现有民族学资料,我们将着重研究部落和酋邦阶段,因为它们体现了平等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转变过程。同时我们着重研究政治和经济方面,不涉及宗教信仰方面。需要强调的是,这个阶段论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一定从一个阶段走向另一个阶段;一个社会可能瓦解,或停滞,或跳过中间阶段而直接进入更高阶段。与萨林斯和塞维斯一样,我们尊重每个社会的特殊的发展道路。我们讲的阶段论只是一般的进化路线,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方向。
(一)游团阶段
属于游团阶段的只有狩猎-采集社会,而狩猎-采集社会并不都属于游团阶段。亲属关系是游团社会的核心纽带,其中大多为父系。不过斯图亚特提出一类父系和母系混杂的亲属关系。但是他引用的北阿尔贡卡、阿塔巴斯康人、安达曼尼斯游团,虽然由若干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根本上还是父系,而不是混杂的游团。好在塞维斯不接受这些混杂的游团,但是他将所有狩猎-采集社会都看作“父系游团”就失之谬误了。达玛思、李和德沃尔就列举了一些混合游团的例子,其中一对夫妇加入兄弟姐妹和父母的游团。所以亲属关系是双方的而不是父系或母系一方。
摩尔根曾用“原始共产主义”来描述易洛魁部落,不过这个术语也可用来描述狩猎-采集社会的情况。这个术语并不是说每个人都能分享游团的财物,而是说所有家庭都能获得基本生产资料,因此既没有经济剥削,也没有政治压迫。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游团。李这么描述非洲的空部落:“土地没有私有权……生产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为了交换……当人们交换东西的时候,也是为了分享和互利。人们非常好客,反对财富积累。领导人是存在的,但是他们是财富的重新分配者,不是积累者”。这些社会的首领既不是永久的,也不是很有权力。一个人因为能力成为首领,死了以后,他的影响就消失了;游团就重新选举首领。同时,首领需要说服而不是强迫人们服从他。
狩猎-采集游团分布稀疏而且居无定所。为我们缺少民族学资料(资料丰富的美国西北海岸印第安人归入部落阶段),无法详细分析这个阶段的政治景观,所以我们只能谈几点想法。有些游团比其他的大些,经济和政治力量强些,因为它们的生态条件好些,但是它们都是自主的个体。在一个生态区域内所有的游团可能享有某些共同的文化特点,以应对共同的生态条件和生活方式,但是它们出于各自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拥有一些独特的文化习惯。
(二)部落阶段
“部落”指的主要是农业和畜牧人群,但是也包括一些特别的狩猎-采集社会。其中就有美国西北海岸的印第安人,他们因为地处渔业资源丰富的区域,所以过着定居而富裕的生活。由于生产显著增长,部落比游团拥有更多的人口。它实际上是“游团的集合”,但是超越了游团社会,成为一个组织起来的社会。
部落可以萎缩,也可以扩张,但是其依赖于牢固的亲属纽带把村落维系在一起。人类学家发现,部落是一个亲属集体,他们可追溯到一个传说的祖先或真实的祖先,因而形成了氏族或宗族。部落亲属制度的血统既不久远也不复杂。其中最为复杂的是尼格利亚的提夫人的宗族,其分支对应于领土的划分。不过我们不应该让亲属关系蒙蔽了眼睛:它是村落维系集体和扩大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工具。
亲属制度如何影响部落社会的经济?亲属集体内土地如何分配?现有的研究文献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大多数文献甚至没有触及这些问题。只有费司在研究波利尼西亚的提科皮亚人时曾回答了这个问题。提科皮亚人生活在大洋洲,四个氏族分别由若干村落组成。每个氏族的酋长是“神的代表,代表他的人民祈求农作物的丰收”。他是土地的主人,有权分配氏族的土地,保护人民的共同利益。他甚至有权没收土地,但不能滥用权力。这种氏族首领土地所有制恐怕是部落社会的正常形态。
关于部落村落的经济形态,萨林斯提出了“家庭生产方式”说。他认为部落社会的经济生产是以单个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每个家庭都会得到一块土地,自己耕种,因此其经济根本上是独立的。财富的积累也会因家庭而异,但是这种差异是随时变化而不是固定的。家庭生产方式本身会限制生产,因为家庭不生产超出自身需要的产品,它没有动机生产剩余产品。但是亲属关系会鼓励剩余产品的生产,首领会要求家庭提高产量以满足整个村落的需要。
部落内部的村落之间是否存在贫富差别?过去的研究文献同样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一些学者谈到了,但是没有深入。因为每个村落都拥有自己的领土和资源,推测各个村落的经济因其规模和资源条件而有所差异。这个想法可得到约翰逊和厄尔的支持。在美国西北海岸的印第安人部落里,没有哪个村落酋长凌驾于其他村落,但是“有些村落会强于其他村落,因为他们的资源条件和政治、军事和管理技能有所差异”。这种村落之间差异的重要性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上所述,这是后来成长为酋邦和国家阶段阶级差别的种子。
实际上,部落内部村落之间的政治不平等在民族学资料中有很好的体现。委内瑞拉的亚诺麻莫部落和新几内亚的参巴加部落的村落间战争就是很好的例子。由于资源的缺乏,冲突和战争在亚诺麻莫部落非常普遍。虽然村落内部个人之间的矛盾可用血缘关系来平息,但是村落间争夺土地更容易引发暴力,即使这些村落属于同一个部落。举例来说,亚诺麻莫部落的诺莫特日分为四个以后,其中一个子村落把母村落赶走,抢占了后者的土地。参巴加村是一个由分散的但是有亲属关系的家庭组成的村落,也用武力取代了另一个村落。这些例子充分显示,亲属关系本质上只是部落社会的意识形态:它既没有绑住一个部落,也没有保障村落之间的和平。因此,部落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和经济独立的但又存在差别的村落。不过政治景观是平等的,因为没有任何村落凌驾于其他村落之上。表现这种村落文化的现有民族学和考古学资料,很少有人讨论。不过可以推测,由于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各个村落拥有独特的文化出于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共同的生活方式,同一区域的村落之间会有一些共同的文化特征。
(三)酋邦阶段
酋邦的经典例子是波利尼西亚群岛上的酋邦,但是这类社会广泛发现于北美洲、南美洲、欧洲和非洲。酋邦在许多方面超越了部落。首先,它拥有更多的人口,更大的领土,可称为“区域政治体”;实际上,它是一个统一的政治体,管辖许多村落。其次,部落是个松散的村落集合体,而酋邦是高度统一的组织。而且部落首领是个靠能力争取到的、随时变化的位置,而酋邦的大酋长是个世袭的、永久的位置。最后,部落的村落享有完整的自主权,而酋邦的村落丧失了部分自主权,服从大酋长的统治;与此同时,村落首领与大酋长构成了藩属-宗主关系,前者向后者提供贡赋和劳役,并从后者获得保护和安全。
学术界一般把酋邦描绘成等级社会。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等级制度来自于部落阶段宗族的分解结构;这恐怕就是弗莱德把部落和酋邦都归入等级社会的原因。亲属关系是两个阶段的共同特征,不过二者存在显著的差异:部落的村落之间是平等的,而酋邦的村落之间是有等级差别的。酋邦的宗族结构复杂而呈金字塔形,包含了几代人、大宗和若干小宗,每个小宗离祖先距离越近,地位越高;离祖先越远,地位越低。我们或可设想,酋邦内存在远近不同而高低错落的小宗。但是在现实中,大宗和小宗都是同代的,他们是“兄弟”。在这个制度里,长子继承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规定长子的大宗地位最高,其他小宗随排行而依次降低。不过实际上,差别只见于大宗和小宗之间,并不见于小宗之间。不过这种制度是把双刃剑。首先,它为酋邦建立了一个等级秩序;其次,当小宗不满于自己低下的地位时,可以分解出去建立自己的酋邦。因此等级不全是血统决定的,政治力量也是一个决定因素。
上面描绘的画面是一个纯粹的血缘社会,但这不是现实情况。在部落阶段,战争是为了“土地和其他资源,敌人要么杀掉,要么赶走”,而到了酋邦阶段,战争“是为了扩大政治经济,掠夺土地和劳动力”。因此酋邦可以占领一个大区域,统治许多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村落。虽然现有的民族学资料没有告诉我们一个酋邦是如何起源的,我们推测真实的情况是一个领头的村落及其联盟控制了一些被征服的村落,并且把它们纳入到自己的宗族系统,其首领也成为大酋长。与此同时,被征服村落的土地为领头村落占有,也为大酋长占有。血统因此成为一个有用的意识形态,可以将这个秩序合法化。
如此说来,不能简单地视酋邦为等级社会,它实际上是一个阶级社会。大酋长是酋邦的最高领导人,他是祖先的直系后代,因此是权力的合法继承人。他不仅仅是政治首领,而且是酋邦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但是跟部落首领不同,他是一个神圣的人物,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相反,他依赖平民缴纳的剩余产品生活。此外,他的家庭和宗族成员成为村落首领或者武士和各种专职工作者,也依赖剩余产品生存。大酋长还从平民那里征劳役和兵役。在这个意义上,酋邦是一个阶级社会,因为它包含了一个剥削阶级和一个被剥削阶级。
与游团和部落相比,村落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治景观不再平等,因为出现了最高中心。最高中心是大酋长居住的地方,也是最大的村落,血缘关系最为混杂,因为该村落从下级村落中征召了一些工匠、侍从和武士。因此它成为一个大型村落。在夏威夷这样的复杂酋邦里,在高级中心下面还有一些二级中心,因为大酋长委派他的盟友或亲属去管理领土。这样的二级酋长可以完全控制他们的领土,但是在地位上低于大酋长,并且必须满足大酋长的各种需求。这些中心与最高中心结构相似,但规模要小些。在这个政治金字塔的底层是平民的村落。这些村落保留了部落阶段的许多特征,它们仍然是居住和亲属集体,但丧失了部分政治、经济和文化自主权,受到高级中心和二级中心的控制。这些村落的首领或者为植入(外来)或者为提拔(内部),但都承担一些义务,如向最高中心和二级中心提供劳役、士兵和贡赋。他们还需要接受酋邦的统一的文化习俗和行为规范。
(四)国家阶段
酋邦之后就是国家。这个阶段可以按照复杂程度分为若干类型,但是与本文相关的是古老型,也就是最简单的形态。这种国家延续了酋邦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国王是土地的所有者,并且把部分所有权分给各个级别的贵族。亲属制度仍然决定着贵族的地位和政治经济特权。国王和贵族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原来的村落,作为交换后者向前者提供劳役和剩余产品。国王和贵族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因此构成了统治阶级。他们利用宗教和礼仪将自己的特权和地位神圣化和合法化,与平民区分开来。
与此同时,国家超越了酋邦,不仅领土更大,人口更多,数以万计或数百万计。而且人口来源复杂,所面临的管理难度更大,因此国家建立了复杂的官僚制度来征收赋税管理各级政府事务。统治阶级凌驾于村落之上,与其没有血缘关系。它利用军队来维持内部秩序,发动战争,获得新的土地和人口。它还利用宗教来神化国家和统治阶级。
在政治景观上,国家延续了酋邦阶段的趋势,并加以发展。由于领土和人口有所扩大,等级制度更为森严和复杂。在最高权力中心和平民村落之间,出现了多级管理中心。国家机器也开始打破村落组织。国家能够迁徙人口或者调动村落来建立新的居住集体,来满足经济(作坊)或军事(边塞)需要。此外,国家可以从传统的村落抽调士兵或技术工人,从而打破了它们的居住和亲属纽带。正如历史告诉我们的,村落的瓦解是个缓慢的过程;它一直延续到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才得以彻底完成。
四、结 语
前面我们归纳了已有的社会进化理论。我们不仅发现了它们的缺陷,而且发现了它们的优点。塞维斯、弗莱德、约翰逊和厄尔的阶段论,因为有迅速增长的民族学资料支撑,所以较为扎实,而其中塞维斯的四阶段论最为准确。因此我们接受这个阶段论和上述各位学者描绘的特征。
上述阶段论或者信奉和谐论或者信奉冲突论。和谐和冲突虽是对立的两面,但共存于一个社会。一方面,我们不能忽略血缘纽带的维系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古代社会存在着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通过梳理民族学资料,我们发现冲突的表现方式在不同阶段各不相同。游团和部落阶段,游团、村落之间存在横向的政治和经济差别,但不存在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酋邦和国家阶段,出现领头村落和下属村落之间纵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学说继续启发着我们的社会进化理论。
不过塞维斯、弗莱德、约翰逊和厄尔的阶段论都存在行为主体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统治阶级是应对人口增长和资源缺乏而出现的;但是这种看法无法全面解释一批人如何取得统治地位而凌驾于另一批人之上。这种看法也无法解释流动的部落首领如何转变成世袭的酋邦大酋长。在我看来,其根本缺陷就在于忽略了村落。只有认识到村落的重要性,我们才能重新认识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分化的酋邦社会转变的过程。
因此我们在重新定义塞维斯的阶段论时,把村落当成了关键的行为主体。狩猎-采集游团规模小,人口稀少,并且都是自主的群体。在部落阶段,一个村落自愿与其他村落结盟,组成部落,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村落之间存在政治和经济不平等,但是这不影响其自主权。村落内部也存在经济和社会不平等,但是它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剥削性的;村落的主导思想仍然是平等主义。当一个村落在联盟村落支持下,征服其他村落,建立一个稳定的统治秩序时,部落社会转变为酋邦社会。这个转变的核心是领头村落控制了领土和其他重要资源;这个村落和联盟村落构成了剥削阶级,而平民村落构成了被剥削阶级。一个野心勃勃而精明强干的首领当然是领头村落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他之所以能掌握最高权力,是因为他是领头村落的领导人,带领领头村落走向成功。国家统治了更大的领土和更多的人口,其统治需要复杂的官僚系统。
需要说明的是,压迫和剥削阶级的出现并非一定意味着被压迫和被剥削阶级受苦。在部落阶段战争随时随地发生于村落和部落之间,带来死亡和赔偿。虽然部落战争不一定意味着血腥和高死亡率,但是战争和伤亡会直接影响双方的经济生活。在酋邦和国家阶段,虽然平民村落丧失了部分政治和经济自主权,但是他们得到了安全和秩序。这样村落可以把精力集中在生产上面,而由大酋长或国王来处理战争事务。从政治贵族的角度来说,他们的特权并非全是好处。虽然他们可以获得平民提供的剩余产品和劳动,享受更好的生活,但是他们都是武士或者祭司,负责保护平民的安全,保障他们的福祉。由于这种利益互补,由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分化的酋邦的转变悄无声息,以至于“社会成员都没有察觉到”这种转变。
政治景观和村落组织在四个阶段中发生变化。在游团和部落阶段,村落是自主的,虽然它们之间可能存在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差别。这种扁平的景观在酋邦阶段让位于金字塔形的景观。最高政治中心的规模更大,其人口的亲属构成更为复杂。在这个中心下面,可能会存在二级中心,其酋长就是大酋长的代理人。平民村落虽然仍保留其居住和血缘纽带,但丧失了部分自主权,服从最高和二级中心的统治。在国家阶段,传统村落的居住和血缘纽带开始遭到破坏,但是大体延续下来,只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才分崩离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