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纵向) 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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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字发〔2017〕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执行的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等。项目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类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或项目合同(包括正式签署的项目协议以及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申报书、投标书、项目预算书、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研究方案等,以下简称“合同”)明确约定可开支间接费用的,其间接费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预算,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9.以上科目预算不设上限,根据社科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超过直接费用20%(含20%)的,则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编制。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管理

  第五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资金控制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经费。

  第六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

  第七条 课题预算调整,课题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题所在院系审核、学校科研部门审批,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课题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八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院系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题所在院系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题所在院系审核、学校科研部门审批,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条 有外单位合作的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转拨。

第四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按照成本补偿、优先保障、分级管理、激励导向的原则,将间接费用在学校、院系、和项目组之间按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学校提取项目总额的3%作为学校管理费;院系提取项目总额的2%作为院系公共支出;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学校管理费、院系公共支出后的余额为项目组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院系公共支出主要用于补偿院系为支持与保障科研活动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消耗;水、电、气、暖、图书资料等公共运行费用及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应在院系管理监督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实施情况在项目组内部统筹使用,可列支范围如下:

  (一)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优先用于支付为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办公电话费、公用房产资源使用费等,可用于补贴直接费用,包括支付劳务费等。

  (二)用于科研绩效,项目负责人在间接费用绩效预算额度内,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确定项目组成员的绩效。项目组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发放80%的课题绩效支出,由院系审核后,办理发放;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院系公开、公正绩效考核,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发放剩余的20%绩效支出(结题绩效)。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间接费预算的项目,学校按经费总额提取3%的学校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需按原渠道退回。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包括学校相关部门、财政部、教育部、科研经费提供方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取消责任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英国bet365日博、财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南字发〔2015〕194号)中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