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科技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南京大学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间接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管理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3%。

  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明确具体规定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填报预算。

  2.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预算间接费用。

  3.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有校外合作单位的项目(课题),由各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比例设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课题)预算(书)中明确。

  二、间接费用分配结构

  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经费中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院系和课题组为支持和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课题绩效支出等。其中,课题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按照成本补偿、分级管理、激励导向的原则,将间接费用在学校、院系和课题组之间做如下分配:

  1.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30%提取;

  2.院系公共支出,按间接费用的20%提取;

  3.项目(课题)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的40%分配额度;

  4.项目(课题)统筹支出,按间接费用的10%分配额度。

  三、间接费用支出的原则

  1.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院系(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统筹合理使用。

  2.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其中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3.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4.项目(课题)负责人须严格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如在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审计中发现有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或超预算的,须按照要求调入到相关间接费用中。

  四、间接费用支出的管理

  1.学校管理费:学校根据国家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和本管理办法提取,统筹使用。

  2.院系公共支出:由各院系统筹、规范使用。主要用于补偿院系为支持与保障科研活动开展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图书资料等公共运行费用及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3.项目(课题)绩效支出: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间接费用绩效预算额度内,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可根据实施进度发放80%的课题绩效支出;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通过院系绩效考核,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发放剩余的20%绩效支出(结题绩效)。

  4.项目(课题)统筹支出:主要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接待等费用在不超过统筹支出的20%范围内据实列支。

  5.对于附属医院,学校提取间接费用中学校管理费部分,余下间接费用部分由附属医院统筹使用,附属医院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学关于涉及间接费用的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南字发﹝2012﹞201号)中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