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境外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南字发〔2017〕146号

一、总 ?则

   (一)为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严密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和影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京大学境外学术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南京大学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所指境外科研项目包括南京大学各级科研单位或个人与境外各类机构或个人,为开展学术交流或科研合作所设立的项目,境外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相关境外机构或个人为科研项目提供的各类直接或间接经费。

二、立项管理

  (三)与境外合作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合作科研项目的校内主持(承担)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大局意识和防范意识,全面了解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背景资料、科研基础和项目计划,掌握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项目资金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合作项目申请立项前,由项目的校内主持(承担)单位或个人在征得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保卫部提交境外合作机构和个人的背景资料和项目研究计划,接受相关部门对境外合作机构和个人的背景审查。如发现境外项目有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或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上报学校意识形态主管部门,涉及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五)通过合作方背景审查的境外合作项目,由各院系对项目研究计划进行内容论证,重点论证研究数据、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的意识形态安全管理风险,并组织专家对境外合作项目的合作方式、协议文本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等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六)通过合作方背景审查和项目内容论证后,项目主持(承担)单位或个人可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得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办理立项相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七)境外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管理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及《南京大学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的管理办法》、《南京大学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管理条例》和南京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八)境外合作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应接受院系党委、校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管理和科研经费职能部门的联合监督。项目期超过一年的,由主持(承担)单位或个人每半年向院系党委和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书面进度报告,详细阐述项目开展的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进展、主要资金支出去向等情况。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境外项目重要事项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和经费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备案。

四、项目成果

  (九)境外合作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交以及公开发表前,应提交院系党委审核,由院系组织专家论证科研成果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

  (十)境外合作科研项目成果提交和发表后,应及时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报备。如发现成果涉及危害意识形态安全,危害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的把握,学校将取消对科研成果绩效的认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实行意识形态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

五、管理职责

  (十一)境外合作科研项目的主持人为项目运行管理和意识形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十二)境外合作科研项目的主持(承担)单位和个人所在院系党委对境外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相关意识形态风险防范负有主体责任。

  (十三)校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对境外合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意识形态、涉外事务、安全保卫、科研管理等部门会商决定。

2017年7月29日